(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易文件审查批准、备案应集中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窗口承办、办结。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科工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