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法制、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界定公共资源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
(五)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机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各个运行环节实行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并视情况直接作出处理或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市政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林、科工信、公用事业集团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