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中央、省驻阳江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海域使用权交易;
(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九)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三)政府特许经营;
(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