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和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普调政策。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2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30元。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