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抓紧报送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报告和2009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浙水建〔2010〕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根据目前的报送情况和2009年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浙水建〔2009〕55号文件通知精神和确定的五方面内容抓紧组织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自查,组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分别填写《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表(项目法人)》,确保自查效果和成果质量,按期完成自查任务。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目标,按照自查通知文件的要求,抓紧整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问题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主要特点和产生根源。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2009年在水利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成效。
四、请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将2009年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所在市水利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将2009年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及自查表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项目法人自查表作为自查报告书面材料的附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任何峰,0571-87826615;
李艳丽,0571-87826617。
电子信箱:lyl@zjwater.gov.cn。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