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税[2012]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纳税人。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单位纳税人,以及开发建造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项目的单位纳税人,不属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象。
二、减免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二)因歇业、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
(四)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
(五)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六)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三、申请程序
(一)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上一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