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残疾人参加市、区(市)残联举办的各类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残疾人参加上级残联或残联委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用人单位通过对残疾人的岗前技能培训使残疾人能够胜任岗位,培训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800元岗前培训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行业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残疾人经培训创业成功的,一次性给予师傅800元培训补贴。
九、工作要求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一管理;各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目标考核机制和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奖惩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五)强化基础管理。各级残联要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档案、台帐管理工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详实、准确地录入全市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要对扶持资金申领人员或单位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各项政策扶持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十六)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审核、拨付和考核监督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其他事项
(二十七)资金来源。本意见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按照区与市6∶4的比例负担;四方区、李沧区按照区与市4∶6的比例负担,其他区(市)自行负担。残疾人在市或区(市)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或培训,经费由市或区(市)负担;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投资基金、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奖励资金、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奖励资金由市级负担。
(二十八)政策对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就业享受我市现行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大学生按规定享受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办法、程序执行。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对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