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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二)扶持农村残疾人个人从业。对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从业扶持,扶持额度不低于2000元。资金安排及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五、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十三)残疾大学生见习、实习补贴。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大学生到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基地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见习补贴;到其他用人单位实习,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四)残疾大学生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
  (十五)鼓励残疾大学生基层就业。鼓励残疾大学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适合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增加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六、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十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残疾人,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七)完善创业孵化奖补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达到市级中心认定标准的,按照中心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创业孵化中心要对入驻残疾人创业者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和配套服务,并协助残疾人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残疾人创业者入驻孵化中心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租优惠,市财政对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的房租及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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