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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要在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发挥带动作用。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要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卫生保洁、报刊收发等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从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开展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各级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建立定期走访机制,深入就业困难残疾人家庭,进行就业政策宣传、就业需求调查、就业岗位推荐、就业情况回访。要大力表彰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积极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设立就业创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要求,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先期安排资金500万元,设立青岛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引导基金。依托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残疾人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建立青岛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推动残疾人企业的发展,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
  二、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六)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
  (七)残疾人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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