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8〕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13号)文件规定,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
(一)政府采购优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自2012年起,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要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标评分给予加1分,最高加4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要视项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业户、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实施专产专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或确定其专产专营”的要求,自2012年起,各区(市)(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在本级政府采购中,至少确定一种产品或服务,安排给残疾人福利企业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其专产专供。有条件的镇、街道、企业、单位也可以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庇护性生产班组、残疾人业户的产品和服务专产专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