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向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三)依据已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2819号)要求建立核销资产备查账,每年年底前对备查账中业务事项的清理结果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

  (五)负责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对资产清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资产清查档案资料库。

第三章 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情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库存现金、各种银行账户、有价证券、资金往来、会计核算科目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损溢认定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所属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制度完善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报本级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向财政部门申请立项;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申请立项。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基准日等内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