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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批复财政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批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清查结果,核准账销案存事项。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地区或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立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批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的资产清查结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已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调整。

  (六)负责核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账销案存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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