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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四)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健全行政决定告知制度,行政决定作出前,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杜绝违法取证行为。
  (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把完善行政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纠正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论指出的问题,要在6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将有关改正情况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
  (七)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执法资格,由政府法制机构录入本级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调整等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执法证件。实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八)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制度,实现各类行政执法网上运行、网上接受监督,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发送处理意见书,督促其认真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做好善后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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