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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等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统筹安排政府立法项目。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突出做好城市建设、土地管理、价格监管、房屋拆迁等方面的立法;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加强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发展、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加强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探索政务公开、决策监督、行政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和谐稳定,加强预防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完善治安管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立法;围绕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加强传统人文资源挖掘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立法。
  (二)加强立法调研论证。要按照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立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发挥立法调整利益格局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特殊阶层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断改进立法技术,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三)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开门立法”,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保证合理诉求充分表达、合法利益充分体现。要完善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在立法项目确立、立法调研论证、立法草案公示等环节,畅通公众意见沟通渠道。要结合落实政府规章有效期制度,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作为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主要依据。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基本成熟的立法项目,要集中力量尽快出台;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职能交叉、管理重叠的立法项目,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做好协调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职权,避免实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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