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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环境质量指标。到2015年,市区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改善20%以上;各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达到85%。城市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城市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小清河、徒骇河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控制在40毫克/升以下,氨氮年均浓度控制在2毫克/升以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小于70分贝。
  3.环境安全。因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辐射水平在正常波动范围内。
  三、环境功能区划
  济南市环境功能区包括生态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声环境功能区。
  生态环境功能区包括南部山区生态功能区、中心城城市建设生态功能区、山前平原农业生态功能区、黄河沿岸湿地保育生态功能区、北部平原农林生态功能区。
  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一类功能区11个,属于特殊保护区,其余为二类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分为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功能区、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功能区、渔业用水功能区、景观用水功能区、工业用水功能区、农业用水功能区和其它功能区。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一级保护区122个,二级保护区5个,准保护区8个;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一级保护区4个,二级保护区7个。划定渔业用水功能区1个,景观用水功能区28个,工业用水功能区3个,农业用水功能区20个,其它用水功能区2个。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38个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其中一类声环境功能区15个,二类声环境功能区17个,三类声环境功能区6个,市区226条主要干道划分为四类声环境功能区。
  各环境功能区具体划分情况由市环保局另行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环境空气污染防治。
  1.能源结构调整。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降低煤炭消耗增长速度。加强输配电网络建设,提高外来用电比例,到2015年,全市外来用电容量提高到3460兆瓦。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发展管道天然气用户和燃气汽车,适度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天然气供给能力达到11.85亿立方米,中心城年用气量达到10.32亿立方米。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广太阳能一体化建筑,重点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开发建设风力、生物质和太阳能发电。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积极研发推广地源和水源热泵技术。
  2.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并实施关、停、并、转、迁。市区内禁止新上火电机组,淘汰运行满20年常规火电机组、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机组、标准煤耗高出2010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燃煤机组。淘汰化铁炼铁、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和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淘汰年产1000万块以下的砖窑生产企业和18门以下砖瓦轮窑、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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