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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京财文〔2012〕12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民政局、人民武装部,各区县征兵办公室,各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社会稳定。新形势下,为提高退役士兵知识和技能水平,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市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属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考虑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学生资助工作。

  二、各市属高校应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工作细则。其中,学费资助应落实《意见》要求;其他的资助内容应统一执行现行市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各市属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按规定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和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四、各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各区县征兵办公室应做好士兵入伍时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六、各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士兵退役后的政策宣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证工作。

  附件:《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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