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完善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改革创新考核奖惩办法
(一)严格改革创新项目数量的考核。一是按照2012年作为自治县组织工作“改革创新年”的要求,对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改革创新项目实行指令性管理。每年度指令性项目数量为:各乡镇场每年度完成不少于1项;县直各党委每年度完成不少于1项;县直机关工委每年度完成不少于2项;县委组织部每年度完成不少于10项,其中,各职能科室、县远程办、县委人才办不少于1项,县委基层办每年度完成不少于2项。创新项目申报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底前报送,报送内容为改革创新的项目名称、实施方案、推进措施、成效说明等。二是根据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提出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部署,县委组织部要结合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的特点,适时安排进行点题指令性改革创新。同时鼓励各党(工)委结合自身实际自主改革创新。
(二)注重改革创新项目成果运用的考核。成果运用是改革创新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是检验工作创新成效的有效途径。一是每年要对自治县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改革创新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把创新成果的成效转化作为对改革创新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重点用实践效果来评价和检验改革创新工作的成效,主要考核采取的具体方法,解决的具体问题,取得的具体效果,总结的具体经验。二是对改革创新成果的推广进行专项考核。对提升工作切实有效的创新成果,要注重提高推广的范围,具体考核如何推广运用,推广运用的具体范围,推广运用的具体程度,推广运用的具体成效等方面情况。三是加大对改革创新成果运用的连续性考核。对已经得到认可和推广的创新成果,重点考核改革创新项目继续推进运用的效果,以及进一步丰富完善和不断提升应用效果的情况。
(三)加大改革创新工作的奖励力度。一是调整考核内容。将改革创新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党的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年度党的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党的建设考核体系,将年度考核内容优化调整为基础性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改革创新工作三个部分。考核分值设置为基础性工作考核占40%左右,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占40%左右,年度改革创新工作考核占20%左右,具体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二是严格项目评审。各党(工)委、各部门(单位)改革创新项目每年11月底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综合评审。评审分为指令性项目评审和非指令性项目评审两部分。评审根据创新项目评定标准,评定项目成效,赋予相应分值。对未完成指令性改革创新任务的党(工)委进行通报、考核问责直至对年度党的建设“一票否决”。鼓励在完成指令性任务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对完成指令性目标任务基础上的自主改革创新项目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安排的点题指令性改革创新任务的,经报送评审,可额外加分。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措施。为鼓励改革创新,设立年度改革创新领导班子奖、改革创新制度创立优秀奖和改革创新制度推行优秀奖三个奖项,对改革创新先进个人及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从2012年起,成立县委领导任组长、组织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改革创新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另行制定专门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