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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相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实际,现就相关报表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头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项目。
  填报口径: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头增加“纳税人类型”项目。
  填报口径: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17行、19至22行、24至32行的“本期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至22行、24行的“累计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头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项目。
  填报口径: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7至9行、14行的“累计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

○ 汇总纳税:

○ 总 机 构

○ 独立纳税

纳税人识别号 :□□□□□□□□□□□□□□□              

○ 分支机构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

 

3

营业成本

--

 

4

利润总额

--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6

减:不征税收入

--

 

7

  免税收入

--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10

税率(25%)

--

11

应纳所得税额

--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18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9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20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

--

21

税率(25%)

--

--

2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

--

23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4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

--

25

总分机构纳税人

26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

 

27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28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

 

29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30

   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

 

31

分支机构

分配比例

--

 

32

分配所得税额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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