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六条 奖励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核准。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和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中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作科技奖励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对获得创新成就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公民和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金;对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公民和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奖金。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获奖项目的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奖金均拨付给个人所在组织,所在组织不得克扣、挪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不需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