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的设置。
第九条 创新成就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和组织:
(一)获得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当年上海市科技功臣奖;
(三)获得当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等奖授予获得当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的公民和组织。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申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须由下列单位推荐或自荐:
(一)浦东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
(三)区级及区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等专业组织机构;
(四)公民和组织自荐;
(五)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专家。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 奖励管理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管理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评审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