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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0〕4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激发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是在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其中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组织注册地、税收户管都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准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
  理事会下设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统一设立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包括创新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两个奖项。
  第七条 所有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6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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