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各代建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并上报送审资料,未按时送审的,区审计局将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并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沪浦计[2005]8号)文,按下列标准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送审时间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间6个月以内,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10%;送审时间超出规定时间6个月至1年,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30%;送审时间超出规定时间1年以上,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50%,区审计局在审计报告中将此部分内容予以核定。未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控制负责,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控制投资不力的,出现超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扣减相应的代建管理费;对问题严重的,除扣减代建管理费外,应当责成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审计局可以建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取消其代建资格。
第二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区审计局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廉政监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专业审计人员在接受区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廉政监督的基础上对项目质量负责,在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区审计局取消其受托资格并向市审计局上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接受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被审计单位如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