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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审计局编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要求向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价报告。区审计局在对其报告进行复核的基础上出具国家审计报告。
  受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价报告,由区审计局将该报告函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以此报告为依据,向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资金清算手续。
  受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价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同时将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以此报告为依据,向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资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委可以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对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项目,进行项目总投资的调整。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审计整改。
  区发改委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
  区财政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及时暂停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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