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内部审价或其他与项目有直接工作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应急工程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区审计局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时,区审计局应对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时,区审计局应特别加强对项目动拆迁费用的审计,对动拆迁项目的程序、资金、安置房源、实物工作量及合同(协议)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房源安置、动迁补偿等环节,着力揭示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第十八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时,区审计局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内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结余资金情况;
(七)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八)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