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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七条 在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审计稽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其后三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可适当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要求,结合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如无概算批复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批准投资金额为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组织审计。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依法直接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委托由区审计局通过区政府采购平台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审计项目进行抽审。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同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或聘请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受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必须由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区政府采购平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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