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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0〕4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的制度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本机关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定期听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汇报;
  (三)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配备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明确法制机构、各业务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除了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认真办理以下事项:
  (一) 组织、协调、指导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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