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交委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动拆迁基地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和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
商务委加强对商场、市场等商贸领域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
环保市容局水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
工商分局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依法查处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农村地区消防车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等问题;加强对自办市场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检查;发动村(居)委会等单位建立民宅群租群居用房日常检查制度,掌握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五、工作步骤
集中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14日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召开会议,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行动员部署。
二是清查整治阶段(2011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28日)。组织精干力量,针对清查重点,组织开展清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经济、技术等多种措施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29日至2月1日)。认真总结,研究长效措施,巩固清查整治成果。
六、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民宅的群租群居用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各相关街道、镇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对辖区内群租群居房集中的地方进行认真的摸排,借鉴经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迅速行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强有力的手段,彻底消除群租群居房的火灾隐患,改善城乡结合地区消防安全环境。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专业骨干的作用,当好参谋,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整治质量到位。各职能部门要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集中清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宾馆、小娱乐场所、小作坊、小加工厂、小汽修厂等火灾多发场所,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督促各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基本职责,消除隐患。对火灾隐患突出,一时难于整改的,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及时提请区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解决制约消防工作的瓶颈性问题。
(三)集中清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场所。防范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现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将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或“多合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