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相应年限缴费基数3%的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费,300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和1000元高额医疗补助统筹金。
  (二)征地单位一次性向征地劳动力支付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征地劳动力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市场就业有困难的,在本人生活补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本人生活补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本人生活补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征地劳动力同时符合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就业困难增加生活补贴费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劳动力,应当提前养老,按照征地养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劳动力,如本人申请提前养老,可以按照征地养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参加“城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
  四、征地养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相应年限缴费基数3%的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费,500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和1000元高额医疗补助统筹金。
  (二)征地单位为未达到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的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按月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乘征地养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实际月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及选择按征地养老人员办法落实社会保障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由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布,缴纳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乘被征地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实际月数。
  (三)已经参加“城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
  (四)已经享受“城保”或“镇保”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向征地单位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由征地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