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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浦府〔201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现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地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依法维护被征地人员的权益,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和《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247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农业、建设、公安、民政、规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宣传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指导基层单位核算土劳比例,指导村、组开展被征地人员的评定工作。
  二、被征地人员的确定
  (一)人员评定。被征地人员由被征地所在村、组评定产生。评定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
  (二)人员分类。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批复日,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三、征地劳动力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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