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11〕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区卫生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办〔2010〕9号)要求,本着公平享有、可及有效、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就推进新区新农合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建立调整机制
浦东新区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调整为900元/人/年。基金筹资渠道为:个人缴费220元,企业和集体补贴120元,镇财政补贴280元,区财政补贴280元。
自2011年起,新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原则上每2年针对新农合筹资标准提出调整建议,经区政府核准后实施。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参照新区上年度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集体补贴标准提增额度参考个人缴费提增额度的50%。
二、健全筹资渠道,加强扶持政策
(一)继续巩固集体筹资渠道。企业和村集体缴费按照《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沪财发〔2009〕22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缴费办法由镇政府制定,并负责组织收缴和具体操作。如企业和村集体缴费出现不足,由街道、镇政府出资补足。
(二)继续加强对部分财政困难的镇和村集体的扶持。新区财政局将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通过转移支付对薄弱镇给予支持;新区农委继续在村级组织基本费用补贴中安排用于新农合的专项经费。
三、优化管理模式,推进总额预付
新农合基金实施区办区管、全区统筹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2010年在全区全面完成镇村医疗机构新农合实时结算的优势,推进镇村医疗机构新农合门急诊费用预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