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在全区基本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和全区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以及完成曹路镇、高桥镇的财务管理网络监管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各镇要抓紧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四、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一)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推广新场镇新卫村、周浦镇横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稳步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推进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特别是即将撤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有一定规模,经营性资产收益稳定,以及各镇认为条件比较成熟、群众有意愿的村,要积极探索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年内要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核实等项工作。
(二)试点推进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城镇化进程较快、经济基础较好的镇,要积极试点探索实行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可量化的镇级集体资产量化到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合理的集体利益分享机制。
五、稳妥做好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一)严格执行撤制村队(组)处置政策。坚持严格按照《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浦府〔2010〕75号)政策意见,积极、慎重、稳妥推进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将资产处置工作纳入程序化、民主化、规范化轨道。
(二)积极引导改变村撤制后资产处置的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村级集体,在撤村时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目前条件不成熟,且村级集体资产暂时又无法变现、镇托盘确有困难的村,要积极引导和探索村级集体资产现金和股权量化相结合的处置方式,维护好集体成员的利益。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一是规范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征地补偿费按《征地费包干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汇划到相关村队在镇统一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二是专设账户。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镇财经部门定期与区相关部门核对征地项目和征地补偿费的拨付情况,与被征地的村组核对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往来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季度将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三是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专项监督。各镇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村组要完善内部民主管理机制,通过村组财务公开和征地“二公开一登记”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