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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浦东新区2011年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浦东新区2011年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浦府办〔2011〕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委《浦东新区2011年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浦东新区2011年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要点

  2011年,浦东新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三资”管理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文件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和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探索“三资”制度改革,健全“三资”管理体制,强化“三资”监管力度,规范“三资”日常运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更好的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新区已通过民主推选成员代表方式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的镇、村,要按照市农委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镇级层面,成员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40名,由现有行政村和原撤制集体经济组织或镇农村集体企事业人员推选产生;村级层面,成员代表可参照现有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人数及其组成确定。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内要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制度。
  (二)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架构。召开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级层面,建立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级层面,建立村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使用的集体“三资”,研究本集体“三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负责制定本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等。在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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