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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1〕1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09〕31号)以及《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46号)精神,发挥社会组织在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对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初创期给予扶持。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本区登记成立后,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万元。
  第二条 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补贴,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人民币、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将闲置的房屋、设施等存量资源,优先提供给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适度规模的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三条 鼓励发展行业协会,鼓励市行业协会、基金会入驻浦东。对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新登记的区行业协会、新入驻的市行业协会、基金会,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人民币、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新区各相关部门在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
  第四条 鼓励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入驻浦东。对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在浦东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人民币、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补贴;新区各相关部门在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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