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用地经审核批准的,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交委办理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集体建房应当及时向新区规土局申请办理开工灰线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区建交委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以户为单位,每户中按每人不超过4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