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均为农业户口的,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的;
(二)办理离婚登记前未享受过用地政策,且符合本规定分户条件的;
(三)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六)规划建设区以内(无中心村规划),近期不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的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个人建房的,不新占用耕地的;
(七)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危险住房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我市危险住房的鉴定机构为市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
(八)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提供资料)
村民建房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三)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许可证;
(四)户籍资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不予批准)
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的;
(二)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三)已参加集体建房的;
(四)已享受动迁安置补偿的;
(五)析产后放弃自己住房份额造成面积不足的;
(六)本人已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福利、补贴或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变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七)被赡养人本人已享受过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
(八)办理离婚登记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