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村民建房原则上应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村民建房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如国家、集体建设依法使用、征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乡村风貌。
第六条 (村民建房的方式)
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再受理个人建房申请;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经批准可以探索其他方式实施农村村民建房或对农村村民进行安置。
第七条 (用地计划)
新区规土局应当按照市相关部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各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新区规土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和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先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相应的建房协议,原宅基地按所签订的建房协议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理复垦。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批准用地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公开办事制度)
新区规土局、新区建交委等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条 (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