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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11〕9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受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村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
  新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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