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8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在本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区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浦东新区2010年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
三、参保范围
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