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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办法(2011修改)

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办法
(中府〔2011〕165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放的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与行洪畅顺,改善河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放场,从事砂石堆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依照《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中府〔1998〕114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内河涌的管理范围依照《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府〔2002〕52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砂石堆放场按总量控制、合理布点,确保堤防安全、行洪畅顺的原则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条 砂石堆放场的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以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砂石堆放场的选址、布点及数量等必须符合砂石堆放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堆放场的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各镇区水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砂石堆放场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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