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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矫正。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适用禁止令等管控措施,避免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鼓励运用信息通迅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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