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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11月15日以粤水建管〔2010〕248号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采砂管理“六项制度”及省政府关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完善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

  (一)设立投标资格条件。采砂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才能进行投标。条件如下:

  1.投标人。营业执照中必须包括河砂开采的经营范围。

  2.采砂船舶。所用的采砂船舶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所有。投标人不得租赁他人采砂船舶进行投标。

  3.采砂工作人员。采砂工作人员须为投标人(企业)所属职工,相关人员身份以参加社保、医保等情况认定。

  4.采砂业绩。为鼓励采砂人规范、有序地进行采砂作业,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采砂业绩。鉴于目前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实施时间不长,决定将2011-2012年(两年)作为该条件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正式将采砂业绩作为投标人投标必备的资格条件。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格审查时一律不予通过。

  (二)建立采砂企业评价体系。我厅将建立采砂企业评价体系,对采砂企业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价,划分等级。在招标过程中,根据投标企业评价等级情况,优先选择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进入。

  (三)建立全省联网的采砂黑名单制度。我厅将建立涵盖省、市、县三级的河道采砂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把在全省河道采砂中有不良行为的采砂人(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建立采砂黑名单信息数据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尽快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报送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厅。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3年河砂投标资格。

  (四)建立河砂招标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为整顿和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使河道采砂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我厅将建立河道采砂项目招标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以提高采砂主体信用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完善河砂招标资格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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