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公告
(粤府函〔2012〕4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局,综合行使辖区范围内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现公告如下:
一、整合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分别交由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
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者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