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界限。
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的,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的落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之中。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区、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文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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