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
《规范》)以及本方案为依据。往年工作中适用,但《通知》和
《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政策界限,不再作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依据;
《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三)工作分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市、县(区)进行培训、指导、督查和验收,并按要求及时审核、报送有关数据、通报有关情况和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提请自治区政府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实施约谈、问责。
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核查和整改查处发现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勘查采矿行为,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并按本方案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相关数据。五个地级市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并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上报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自治区农垦局不再作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填报单元。但对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图斑以及国土资源部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仍由自治区农垦局负责核查、填报有关数据,并分别汇交有关市、县(区)统一汇总,逐级上报。对涉及农垦系统的违法用地,自治区农垦局要切实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等监管职责,积极主动与有关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沟通,对违法用地必须查处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