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政发〔2006〕24号)第一段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新发展的规定作出修改
5.将《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政发〔1997〕82号)第
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删去第
四十六条。
6.将《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
四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低保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删去《
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昆政发〔2000〕53号)第
二十五条。
三、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8.将《
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
十条第二款中的“120日”修改为“90日”;第
十四条修改为:“承担无主遗体保存义务的单位不得损坏、灭失遗体。违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