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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昆明市门牌设置管理规定》(昆政复〔1998〕1号)第二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第二十一条
  2.将《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六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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