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强塘”工程项目专项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地方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
  (三)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资金未按办法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拖延项目进度,工程质量不保证,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强塘”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3.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实行月报制,每月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要求、内容、格式由省水利厅另行下发)报市级水利部门,市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省水利厅。
  第十八条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强塘”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及时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抄报省水利厅核查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