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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浙江省“强塘”工程总体方案》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向所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实施的“强塘”工程组织审核,将审核意见汇总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并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立项材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书,海塘加固和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文;
  (三)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四)县(市、区)级安排的财政资金承诺意见;
  (五)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省级“强塘”工程专项资金根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按核定投资的10%-50%进行补助(详见附表)。
  列入中央扶持计划的“强塘”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按中央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补助标准确定。
  第十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上一年度县(市、区)“强塘”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当年省级预算资金规模、补助标准,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水库除险加固:坝体、坝基防渗、溢洪道、输水隧洞、上坝公路、观测设施等加固建设内容;
  2.海塘配套加固:塘身、防渗处理、基础处理、护坡及消浪防冲、镇压层及沿塘交叉建筑物等加固建设内容;
  3.堤防加固:堤防防渗处理、堤身加高培厚、基础处理、堤脚防冲、护坡工程、交叉建筑物等加固建设内容;
  4.中小河流治理:堤防、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建设内容。
  5.必要的省级管理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积极推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公示、公告制度;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严禁出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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