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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10〕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强塘”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塘”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库除险加固、海塘配套加固、江堤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强塘”工程建设的投入,积极落实项目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强塘”工程建设。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强塘”工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开展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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