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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水政〔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各评审专家:

  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水利部或浙江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资格审定并聘任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工作的人员,经水利部聘任的为部级评审专家,经省水利厅聘任的为省级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时,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审查机关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从事水资源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有判别重大技术问题和进行技术把关的能力。

  (二)年龄在60岁以下(对本地水利工作十分熟悉、在水资源或相关专业上有较高造诣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参加现场考察和相关技术论证工作。

  (三)了解省内外水资源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熟悉国家及本省水利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掌握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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